作者: 發布時間:2016-03-16 17:38:00 點擊: 來源:
根據國務院《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6〕9號),中央取消指定地方實施“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核發”的行政審批事項。廣東省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從2016年2月26日起,停止辦理針對視頻監控與聲音復核(監聽)設備、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設備、樓宇對講(可視)系統和防彈復合玻璃等4類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的審批業務;對已經核發、尚在有效期內的《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》,不再進行年檢。
特此通知。
廣東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
2016年3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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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此通知。
廣東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
2016年3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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